2022-05-15
案涉交易特征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等特征,并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不必有真实的实物交割,案涉交易均脱离现货交易。长江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交易应属无效。长江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交易亏损部分,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长江公司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其应当对林某的交易亏损承担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到审慎选择投资平台的注意义务,且交易系其自行操作,故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酌定长江公司对林某的交易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全部交易无效并判令长江公司赔偿林某损失501,758.72元。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