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12执4751号
申请执行人:郝辰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00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70962328E。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郝辰嘉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郝辰嘉交易资金人民币4349084.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