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执行人:郝辰嘉,××。
被执行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原名称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944461210。
法定代表人:孔德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郝辰嘉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郝辰嘉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行为无效。二、限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郝辰嘉交易资金人民币663419.08元。三、驳回郝辰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4元,由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鲁01民终51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4元,由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因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未履行,郝辰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款700697.77元(含执行费9313.84元)。至此,(2019)鲁011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011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