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246室。
法定代表人:蒋良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5民初22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通过交易软件进行交易时,系统每次均会跳出“风险警示书”,若不同意该提示无法进行后续交易,该提示第七项明确约定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交易软件的更新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但交易软件在更新前也存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弹窗,应认定被上诉人同意过仲裁条款;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行情分析系统”于2016年7月29日更新上线,而被上诉人陈述其结束全部交易的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在上述行情分析系统上线之前。上诉人虽认为上述行情分析系统2016年7月29日前的版本中也存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弹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俊杰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