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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马言柱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4-09 15:43:54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京01民终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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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04-0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B1楼。
法定代表人:葛卿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思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言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北京厚大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金交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思语、被上诉人马言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8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尔金交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吴思语对华尔金交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诉讼费均由马言柱承担。事实及理由:1.吴思语、马言柱与华尔金交易公司并未签订过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华尔金交易公司只提供交易平台,不承担交易盈亏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华尔金交易公司承担本案主要赔偿责任不妥,应追加其他涉事单位参加诉讼。华尔金交易公司系依照《综合会员协议书》在东营新华福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福岛交易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法律后果应由授权人,即东营福岛交易公司承担。华尔金交易公司并不直接对准终端用户开展业务,吴思语系通过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会员单位深圳市高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盛公司)进行交易,一审判决对于深圳高盛公司收取佣金以及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没有审查,本案应追加深圳高盛公司参加诉讼。吴思语的所有资金均汇入第三方保证金账户,并没有支付至华尔金交易公司,第三方保证金账户在本案中也是重要的资金流转环节。2.一审判决认定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是非法期货交易、认定华尔金交易公司经营业务为“期货交易”不妥。根据华尔金交易公司与东营福岛交易公司签署的《综合会员协议书》,华尔金交易公司只是代理经营东营福岛交易公司依法批准业务。“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是经过东营福岛交易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开展的授权业务,而东营福岛交易公司系经过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验收通过的“白名单”合法平台,其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即华尔金交易公司经营的业务系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并非期货或现货。3.一审判决认定吴思语6104100元损失数额不客观。吴思语的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汇入华尔金交易公司账户。一审判决华尔金交易公司承担吴思语直接损失的80%、马言柱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吴思语的亏损系市场自身风险所致,吴思语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入市前已经签署风险告知单,应当知晓并自行承担投资市场的风险。五、华尔金交易公司一直使用上海傲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傲林公司)开发的现货订购系统软件,该软件不具备调整数据的功能。
吴思语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上诉请求。1.华尔金交易公司主张应追加其他涉事单位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交了其与东营福岛交易公司的《综合会员协议书》,拟证明其与东营福岛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但本案与东营福岛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华尔金交易公司与其会员单位深圳高盛公司之间的争议,可由吴思语另案解决。2.一审判决关于吴思语经济损失计算正确。吴思语既提供了银行卡转账明细,也提供了相对应的已公证的客户报表,以上数据系根据吴思语建行卡银行流水统计,与经公证的交易流水报表一致。涉案交易中确实有8笔款项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的,但吴思语是根据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交易系统设定的入金通道支付的,且每笔款项支付完毕后,在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交易系统中均能实时体现保证金余额,因此吴思语因从事涉案交易产生交易亏损6104100元是不争的事实。3.交易场所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所谓风险提示不是交易场所免责的合法理由。4.对华尔金公司非法赚取的20%款项,应当判决充公。
马言柱辩称,不同意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上诉请求。
吴思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吴思语在华尔金交易公司订货系统中关于华尔银的全部交易无效;2.华尔金交易公司赔偿吴思语交易资金6104100元;3.言柱承担连带责任;4.华尔金交易公司、马言柱共同承担公证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吴思语资金的涉案交易
2017年5月1日,马言柱(甲方)与吴思语(乙方)签订《个人投资理财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拥有多年投资经验,在多家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具有良好的资源和人脉优势,以个人名义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经甲方多次推荐,乙方决定与甲方合作,开展现货投资业务。就相关事项,于2017年5月1日在海淀区五道口达成约定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或推荐交易平台,甲方须向乙方保证:1、资金安全性(不包括客户投资交易的亏损)。2、交易透明度(保证交易平台的公正性,杜绝客户投诉)。3、交易合法性(保证交易平台合法合规,若交易平台违法违规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一切赔偿责任)。4、甲方保证乙方开户后,每月盈利在1.5%以上。5、甲方帮助乙方开设交易账户,提供操作指导、行情信息、提供专业服务。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开户所需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三、甲方需要及时、无条件、真实的为乙方提供客户的每月交易记录供乙方查询和备案。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交易软件,帮助乙方设定好电脑数据。五、利益分配:因甲方在华尔金交易公司进行交易所获得的收益,由甲乙双方按2:8比例分成。”
深圳高盛公司系华尔金交易公司的1777号会员单位。马言柱自述,其为华尔金交易公司会员单位深圳高盛公司的下级代理,其发展客户吴思语并进行了相关交易。
2017年7月15日,马言柱出具《承诺书》:“2017年4月,经本人在海淀区多次联系,发展吴思语女士为客户,通过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单位深圳市高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设了交易账号进行交易,并提供喊单操作指导、行情信息等服务。交易中,华尔金公司向会员单位返还佣金,本人从会员单位处获得佣金和分成。现本人经过学习了解到,华尔金公司存在违规交易行为。本人对吴思语女士产生的损失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分期赔偿吴思语女士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通过“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网站的相关页面,可以登录“吴思语”账户,登录名HEJ×××、账号×××,绑定银行卡号为×××。通过该网站“吴思语”账户查询“账户总结”的结果显示:存款6380000元,佣金2280000元,滞纳金557400元,亏损3266700元;期末权益275900元。该账户2017年4月1日至7月18日查询对账结果显示合计:存款3980000元,调整2400000元,仓息557400元,手续费2280000元,交易亏损3266700元;该账户的交易均是“华尔银100千克”或“华尔银50千克”的合约交易。
吴思语提供的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吴思语于2017年5月15日至7月7日期间,累计向华尔金交易公司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转款6380000元;马言柱向吴思语转账(返还佣金)1200800元。吴思语于2017年7月17日将华尔金交易公司账户上的剩余资金275900元转出。
(二)关于交易平台
华尔金交易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市场用地、占道、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规定后方可经营);利用自有资金对贵金属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贵金属制品销售及加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证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该公司主办的网站(网站首页网址:www.hrg9999.com)的备案/许可证号为“津ICP备12003963号”。华尔金交易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在网站发布《关于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正式上线运营的通告》:“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模式正式上线运营了,为回馈新老客户,活动期间运营中心加盟费100万元人民币,会员加盟费10万元。”
华尔金交易公司网站首页标题为“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并有“24小时不间断交易”“双方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数据第三方监管”“资金第三方存管”“价格与国际同步”等特色说明图标和文字。网站“首页>产品中心>产品交易合约>交易商品合约”页面,有《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商品合约表》,列出如下内容:(以第一行为例)“华尔银100千克,保证金10000,手续费800,过夜费100,最大持仓100,最小变动1元/千克,爆仓剩余金额4000,交易方式‘连续交易T+0’,手续费‘双向收取’,有无到期日‘无’、挂单距离‘20’”;该表列出的交易品种包括“华尔银100千克/50千克/10千克/1千克、华尔聚丙烯100吨/50吨/10吨/1吨、华尔铜10吨/5吨/1吨”等。
华尔金交易公司网站“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在线开户系统”显示,客户通过“开户渠道”(本案即深圳高盛公司)在网站注册,注册时需要在线点击阅读《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订货风险管理》《风险提示-确认书》等文件后签字确认。该网站提供“华尔金订货系统”软件给客户下载使用。“华尔金实盘操作流程”显示:第一步,用户需登录界面输入账号、密码,勾读“我已阅读风险管理”后登录;第二步,输入账号支付密码、填写身份证号码、选择银行、填写银行账号等信息,完善个人资料后即可完成签约,并进行存款、取款、解约等操作。
《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有如下主要内容:“第一条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说明天津华尔贵金属交易市场是相关部门批准成立,以电子信息技联接贵金属制品生产商、供货商和购买者等各类购、销双方的商务平台,使购、销双方以‘即时贵金属原材料价格+加工提货差价’的价格形式在本商务平台上完成委托买卖,平移国际贵金属市场的价格波动,实现贵金属制品低成本流通。客户在本市场提供电子客户端《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上完成的各种操作,均视为客户作为委托购买方或委托销售方对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作出的各类购买或销售的有效授权委托。第二条交易标的1、客户在本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为各种符合本市场交易规格规定的贵金属制品,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金银条、金钱、金银首饰等……第三条买卖时间与买卖价格1、鉴于贵金属制品的销售价格具有波动性,为降低交易双方交易风险和成本,本市场制定此标的物交易价格与价格调整方法。2、本市场在售的贵金属制品价格分为原材料价格和提货加工差价:(1)原材料价格——由于黄金和白银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本市场引用国际贵金属市场报价,在市场订货电子平台上提供工作日内24小时原材料报价,方便客户订货时锁定所购贵金属制品的即时价格。该报价为客户订货时使用的报价,当客户提取贵金属制品时需另行支付加工提货差价。(2)加工提货差价——贵金属制品销售方的加工成本与利润,由模具、订货批量、加工工艺、原料加工损耗、原料国际电子报价与现货实物报价差异等原因产生。销售方按不同贵金属制品品种提出加工提货差价,并在本市场官方网站(http://www.hrg9999.com)上公布。加工提货差价在客户提取贵金属制品时支付,当客户订货而末提取贵金属制品时不支付……第四条买卖中介服务费客户在本市场委托买卖贵金属制品,在向销售方支付贵金属制品货款时,须向本市场支付委托买卖中介服务费……第五条订货要求1、客户根据本市场官方网站和订货电子平台即时报价可自由选择购买贵金属制品的交易时间。2、贵金属制品的购买以先订购后取货的方式进行……3、客户订货时须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支付订货金,并经本市场订货系统确认后,方视为客户订货成功。订货成功后,客户可以通过本市场的订货电子平台及时查看订货结果。客户没有支付订货金或预付款账户中用于支付订货金的资金不足,均不能订货成功,本市场亦有权拒绝客户的订货要求。4、客户订购贵金属制品后未提出取货的,市场按以下标准向客户收取隔夜(以每天结算时间为标准)仓储费:黄金0.01元/克、白银0.5元/公斤(买卖双方均需缴纳)……第六条贵金属制品提取方式1、取货申请:客户在本市场订购贵金属制品之后,可于订货后的任意时间提出取货。客户提取贵金属制品时,需提前一天向本市场提出申请,且客户需在申请日起次日中午12点之前付清所提取贵金属制品的全部货款余额和加工提货差价后方能提货……第七条订货金与预付款账户1、客户按本市场买卖电子平台即时报价定购或卖出贵金属制品时,须向本市场支付该笔交易原材料价格金额的20%作为订货金,提货时须按第六条的方式补足全部原材料价格和加工提货差价。2、为了方便交易,客户可以自愿在本市场设立单独资金账户(预付款账户)用于订货金的划款。该账户支配权属于客户,客户有完全权利自主支配账户内的资金,并对账户密码有保护义务,本市场无权干涉。若客户以某种形式对第三方授权的,则本市场有责任依据该授权,协助第三方对该资金账户进行相关的操作,由此产生纠纷,客户自行承担责任。若客户以现金直接购买贵金属制品则不需设立预付款账户。3、客户在本市场设立预付款账户且账户内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依据客户的订购指令直接从客户预付款账户的资金中划走相应的订货金。若客户预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达到订货要求的最低订货数额时,客户应提前补充,否则客户订货不能成功,本市场有权拒绝客户订购贵金属制品要求。4、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客户预付款账户的资金数额需由客户根据交易量的大小按照《附件一:订货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若因客户无法及时补足预付款账户内的资金,导致此前的订购指令无法履行,客户须全额赔偿销售方因贵金属制品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该买卖规则附件一《订货风险管理》中写明了以下主内容:“1、本市场以订货安全系数来计算客户的订货风险,并根据客户的订货安全系数来确定客户应存入的预付款账户的款项数额。订货安全系数的计算方法为:(1)订货安全系数=(客户可支配金额÷订货金)X100%……2、客户订货安全系数降至40%时,本市场有权按即时贵金属制品价格强行终止客户已完成的订货交易,并对客户有效下达买进和卖出贵金属制品的指令(包括市场强行终止部分)总额进行抵扣。因此导致此前的交易指令无法履行,客户须全额赔偿市场销售方因贵金属制品价格波动造成差价的损失。”
2017年7月7日,华尔金交易公司发布《温馨提示》:“2017年7月7日(星期五)上午7:00至7:15期间,由于国际市场市场白银出现巨大跌幅,造成部分客户盈利或亏损,在此提醒交易商控制好仓位,防范交易风险,防止国际市场行情波动巨大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2017年7月13日,华尔金交易公司发布通知:现因华尔金部分交易商资金重复出金且成功,交易所现暂停出金,进行调查;同时希望有以上出金重复到账的交易商与交易所联系,交易所出金将于明日中午前恢复正常。
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其交易平台事实:(1)东营新华福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福岛交易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化交易平台技术服务、大宗商品的电子化交易、交割技术服务及结算服务(不含期货交易场所及期货专门结算)等。(2)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网页打印件,显示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已经通过检查验收的交易场所名单的通告》:“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行动有关要求,现将我省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明确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交易场所名单通告如下……二、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东营新华福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东营福岛交易公司与华尔金交易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署的《综合会员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华尔金交易公司系东营福岛交易公司会员单位,在东营福岛公司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特别写明“乙方(华尔金交易公司)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摊位,应积极发展交易商”“乙方不得串通交易商或者利用自身多个账户进行相互交易……”(4)上海傲林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傲林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有关华尔金公司使用我公司开发的软件及提供的数据源等相关问题的说明》:“华尔金公司至今仍使用的相关软件均为我公司开发的;华尔金公司使用的数据源,系国际市场的实时数据,我公司帮助华尔金公司链接到其所使用的软件上……该软件不具备调整数据的功能。”(5)华尔金交易公司(甲方)与上海傲林公司(乙方)就“天津华尔金现货订购系统”于2016年11月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内容:该合同标的“包括一个行情接入系统、一套交易核心、一个支付接口、一套在线开户系统”;附件一《产品提供方式》中写明“四、乙方向甲方提供一路实时行情数据,该数据仅用于调试系统使用,乙方不保证该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五、甲方提供华尔金系统实际运行所需的实时行情数据……”华尔金交易公司为此支付过相应软件费用。
另,2017年7月17日,吴思语委派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怡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交纳公证服务费2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本案原告吴思语通过深圳高盛公司(华尔金交易公司的1777号会员单位)申请,在华尔金交易公司网站“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上进行“华尔银100千克”或“华尔银50千克”交易,终致亏损4,903,300元(扣除马言柱返还的佣金部分)。现吴思语认为,华尔金公司的“现货白银”业务违反强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全部交易行为应确认为无效,华尔金交易公司作为非法交易的组织者应当对吴思语的全部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华尔金交易公司则认为,其与吴思语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华尔金交易公司仅是进行东营福岛交易公司的代理业务,属于官方批准的合法交易平台。该院对相关问题分述如下。
1.本案合同关系。华尔金交易公司虽否认与吴思语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在案证据显示,吴思语通过华尔金交易公司网站在线开户系统注册为客户,并通过该网站提供的客户端“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完成相关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网络平台(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2.“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的主要特征。从《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及《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商品合约表》等文件中可以看出,吴思语在“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中所进行的“华尔银”交易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标准化合约。《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商品合约表》显示商品品种华尔银100千克(另有50千克/10千克/1千克、华尔聚丙烯100吨/50吨/10吨/1吨、华尔铜10吨/5吨/1吨等品种)、保证金10000元、手续费800元、过夜费100元、最大持仓、爆仓剩余金额、交易方式、到期日(无)等多项标准合约要素。(2)保证金交易。《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写明:客户须向本市场支付该笔交易原材料价格金额的20%作为订货金,若客户预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达到最低订货数额时,客户应提前补充。在《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商品合约表》上可以看到,“华尔银100千克”的保证金为10000元。(3)持有费用。《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写明:客户订购贵金属制品后未提出取货的,市场按以下标准每天向客户收取隔夜仓储费。(4)提货费用。《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写明:客户提取贵金属制品时,需提前一天向本市场提出申请,且客户需在申请日起次日中午12点之前付清所提取贵金属制品的全部货款余额和加工提货差价后方能提货。由于没有合约期限(所有品种商品均无到期日),在“加工提货差价”面前,客户当然选择支付隔夜仓储费用。事实也正是如此,华尔金交易公司没有提供一笔贵金属交易市场合约商品进行实际提货的证据。(5)对冲交易平仓。吴思语提供的2017年4月1日至7月18日查询对账报表显示,其进行的所有“华尔银”商品的交易都是通过“收货/交货”(或相反方向)平仓完成,虽有支付滞纳金的情况,但不存在实际提货。(6)强行平仓制度。《订货风险管理》写明:客户订货安全系数降至40%时,本市场有权按即时贵金属制品价格强行终止客户已完成的订货交易,并对客户有效下达买进和卖出贵金属制品的指令(包括市场强行终止部分)总额进行抵扣。综合上述特征,该院认为,吴思语在“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上进行的交易,实际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3.“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提供的交易具备期货交易主要特征。吴思语认为,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的交易是期货交易,而华尔金交易公司没有期货交易资格。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由于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明确指出:“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案中,华尔金交易公司通过“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网络平台提供的“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是使用期货交易的主要交易规则(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建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其保证金交易和对冲平仓交易方式使交易风险数倍于客户投资的金额,具备了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同时应当指出,合法的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而本案“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提供的标准化合约不设合约期限,加之平台设置的加工提货费用,使得“商品现货”实际上“交收不能”,从而成为没有交割期限的“虚拟商品”,其“风险属性”更大于合法的期货交易。
4.“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提供的交易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华尔金交易公司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括期货交易。该院认为,华尔金交易公司通过“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网络平台,以“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为名向吴思语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其实质是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标准化合约的网络集中交易平台,但未获期货监管机构的批准,因而该“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提供的交易服务属于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前述旨在保护交易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强制性法规。
5.华尔金交易公司关于自身合规经营的抗辩。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了其与东营福岛交易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综合会员协议书》,并提供证据证明东营福岛交易公司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已经通过检查验收的交易场所名单的通告》中可以“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但在案没有证据显示华尔金交易公司的“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与东营福岛交易公司存在任何实际联系;“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网站是华尔金交易公司主办的交易平台,亦与东营福岛交易公司没有关联。同时应当指出,对交易场所的审批并不意味着着被审批的交易场所可以授权设立新的交易场所,对“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的审批并不意味着对期货交易场所的审批。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各方民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吴思语在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的“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上所进行的“华尔银”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贵金属制品买卖规则》虽然写明“客户在本市场提供电子客户端《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上完成的各种操作,均视为客户作为委托购买方或委托销售方对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作出的各类购买或销售的有效授权委托”,“委托购买方或委托销售方”因交易合同被依法判定无效而负有返还义务,但华尔金交易公司从未说明或举证证明涉案“华尔银”商品合约所对应的“委托购买方或委托销售方”(挂牌方1009)是何人,且不论该交易对手是否实际存在,吴思语有权向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华尔金交易公司要求赔偿。鉴于吴思语自愿以保证金交易扩大风险方式投资获利为目的进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开户并进行合约买卖,对“期货交易”合规性风险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院酌定华尔金交易公司对吴思语全部交易的直接损失(6104100元)承担80%(4883280元)的赔偿责任;吴思语诉讼请求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马言柱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承诺书》,“对吴思语产生的损失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诺分期赔偿吴思语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判定马言柱对吴思语全部损失(4903300元)中华尔金交易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马言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该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鉴于本案情况,诉讼费用应由华尔金交易公司全额承担。
综上所述,吴思语要求宣告交易无效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主要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吴思语在华尔金交易公司所提供的“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上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进行的“华尔银”交易均属无效;2.华尔金交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思语赔偿4883280元;3.马言柱对吴思语全部损失4903300元在执行上述第二项判决后的未获赔偿的剩余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驳回吴思语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二审诉讼中,华尔金交易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马言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应由马言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华尔金交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思语在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的“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上开户并进行了“华尔银交易”,关于案涉交易是否为非法期货交易一节,本院认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一般有如下特征:第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第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一起进行交易,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本案中,华尔金交易公司对吴思语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单位、保证金、最大持仓、交易方式等信息进行了固定,因此案涉交易标的系标准化合约。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交易平台,为买方和卖方集中交易提供设施和便利安排。本案中,吴思语向华尔金交易公司交纳保证金,不必进行实物交割,交易均在网站上采取对冲平仓方式了结。综合上述,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交易属期货交易并无不当,因华尔金交易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期货交易,故华尔金交易公司组织案涉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案涉交易无效。
本院认为,“华尔金交易市场订货系统”系华尔金交易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吴思语在该系统上进行了无效交易,故华尔金交易公司对吴思语由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过查明事实可知,吴思语入金金额为6380000元,其账户内期末权益275900元,且已全部转出,又因马言柱向吴思语转账(返还佣金)1200800元,故吴思语亏损金额为4903300元。因吴思语对从事无效交易亦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华尔金交易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计算,华尔金交易公司应当向吴思语赔偿损失3922640元。
华尔金交易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马言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应由马言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华尔金交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吴思语并未针对马言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提出上诉,但马言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与华尔金交易公司的利益存在关联,故本院对此予以审理。关于马言柱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节,马言柱向吴思语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承诺赔偿吴思语产生的全部损失,该《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系马言柱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承诺书》内容,马言柱应对吴思语的全部损4903300元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马言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华尔金交易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言柱应赔偿吴思语经济损失4903300元,华尔金交易公司应对其中3922640元与马言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关于华尔金交易公司主张本案应追加其他涉事单位参加诉讼一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尔金交易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86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86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马言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吴思语经济损失4903300元;
四、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马言柱债务中的3922640元与马言柱共同向吴思语承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五、驳回吴思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马言柱、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马言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66元,由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马言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甄   洁   莹
审 判 员 黄   占   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苑珊书记员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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