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质押“罗生门”屡现
11月15日,上市公司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智慧”)一纸公告将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推向舆论风口。根据科远智慧发布公告,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远投资”)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4000万元一年期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后公司迟迟未收到资金。经问询得知,这4000万元定期存款已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瑞豪”)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目前因南通瑞豪未能按时偿债,导致子公司4000万元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时赎回。而除上述已到期未能赎回的4000万元外,此前科远投资购买的3.45亿元定期存款中还有2.55亿元未到期的存款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质押。
类似的情况在过去的一个月才刚刚被曝出。10月23日,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该集团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两家子公司存于该行的28亿元存款,用作第三方公司的贷款质押担保。目前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与济民可信就“存款质押是否知情”双方各执一词,28亿元存款质押风波也尚未有定论。
虽上述涉事方均已报案,但接二连三发生的企业存款质押“罗生门”事件,也引起了监管层的回应。11月19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近期,个别商业银行与企业客户因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生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银保监会已成立工作组进驻银行开展现场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案件相关方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办工作正在开展。
上述新闻发言人还提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金融服务业务,在便利企业支付结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也出现了发展不规范、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
问题出在哪儿
所谓的存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主要有存款为自己提供质押担保或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两种,而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通常是存款方和贷款方本身之间有关联或是两者之间达成某种协议。
上述两起存款质押案件均属于企业存款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表示,存款质押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大致流程是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借款人、提供存单担保方、贷款办理银行、存款银行等多方配合并且文件签章确认,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银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借款人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借款人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解除质押存单,将存单归还客户。
在上述事件中,具体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存款被莫名质押”尚待调查结果,不过就过往案例来看,存款质押的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质押协议是否生效、银行是否尽到合理的担保审核义务。
北京商报记者11月21日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某股份制银行亦有被企业指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亿元存款质押给第三方的案例。法院审理发现,《质押协议》上加盖存款方及银行公章,该合同有配套的《开立存单申请书》、定期存单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而存款方无法对该公司2.5亿元资金及相应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被未授权的人员随意处置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该银行在《质押协议》签订时,依照业务流程审查了原告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应文件,尽到合理的担保审查义务,故驳回了上诉公司的申请。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律师郭韧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存款被质押的案件审理主要是看质押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得到存款所有权人的同意。存款质押需要存款所有权人签署质押合同等一系列文件、办理相关手续,若质押存款人“不知情”可能会涉及企业公章等办理存款质押材料由谁提供、质押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审批授权等问题。如果查实的确是未经存款所有权人同意办理质押,可能就涉及到办理相关事项的人是否作假以及是否伪造公章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会上升到刑事案件。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也表示,质押是否成立,关键是看相关手续是否完备。从内控的角度来讲,完成上述质押是必须要履行相应的程序,需要各方签订书面合同,出具授权,必要时办理质押登记。调查结果出来后,如果银行相关的手续不齐备,银行方面有需要对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银行的经办人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办理业务,可能涉嫌犯罪,就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如果银行违反行业监管要求,也可能会导致相关的行政处罚。
如何让存款不再“消失”
存款莫名被质押引起市场官方关注,结合过往案件,该如何预防和避免存款质押“不知情”的情况发生?
上述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各银行机构要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水平,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把业务准入标准,既要充分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又要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侵害商业银行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企业存款质押等,一般银行已经建立严格的制度要求和明确的办理流程,但从过往报道看相关银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还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应完善内控机制的运行,对重要内控部门实行从总行到分支行的垂直管理,对关键环节和岗位设置双人控制,并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并督促整改。同时,部分银行相关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为了短期业绩以及其他利益,无视制度要求,违法违规操作。应严格标准、把好入口,加强对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合法合规意识的考察,平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培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对分支行负责人选拔使用时,要杜绝“唯业绩论”,更加注重综合素质特别是安全合规能力的全面考察。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与约束,将风险、内控指标全面纳入绩效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增强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银行应保证储户权益是立业的基础,作为资金密集型+人才密集型行业,银行有着高度严密的内控制度、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加上现在金融科技手段足够丰富,足以应对储户存款资金安全保障问题。如果出现存款安全问题,原因可能主要出在银行监管流于形式、内控岗位职能缺失方面。”廖鹤凯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孟凡霞李海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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