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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融”曝金交所隐患:审核力量不足引发产品风险

发布时间:2021-09-04 22:53:50 作者:陈嘉玲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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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嘉玲 北京报道

近日,一款定融融资计划产品被“打假”。

河南省驻马店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市城投”)声明称,“有不法分子以‘河南中建1号定向融资计划’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金所’)发布融资信息,并伪称我公司提供了担保。”

对此,天金所回应称:从未收到信息发布方“驻马店中建新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材公司’)”的产品挂牌申请;“河南中建1号”项目并未在天金所挂牌发行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是天金所首次陷入“打假”风波。早在去年11月,就曾有公司声明,天金所和一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联合挂牌转让的某应收账款项目,其底层资产系虚假合同。

有受访行业人士表示,市场上确实有一些财富公司销售的金交所产品,可能是发行方通过私刻公章、伪造担保、伪造底层资产等操作,并假借地方金交所的名义发行金融产品募资。

那么,在鱼龙混杂的定融市场中,谁该为虚假金融产品担责?

真假难辨

“金交所的监管目前仍然主要由地方金融办具体负责,缺乏证监层面的有效监管,也没有严格统一的官方产品备案机制,所以存在大量鱼龙混杂的现象。”对于市场上屡现“假定融”“假金交所产品”等现象,西南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除监管空白导致业务发展缺乏规范外,地方金交所过去惯有的业务模式或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对此,一篇题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潜在风险解读及应对思路》的文章,曾谈及“失控的通道业务引发的风险”,认为其过往与P2P行业所合作的线上导流业务、线上转线下业务,为后续金交场所运营管理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上述文章认为,一方面,大批量资产、项目的涌入,导致金交场所自身审核力量不足。同时由于过往审核标准较低,主要为书面形式审核,缺乏对备案资产、项目的实质审核,导致部分高风险项目通过备案,这一类项目成为金交场所中的一颗隐雷。另一方面,一些存在期限拆分、滚动发行的备案产品,在金交场所备案收紧后,将面临产品资金链紧张问题,可能导致产品发生延期甚至是违约问题。

同时,过往由于金交场所监管宽松,部分备案产品利用金交场所自身实力做信用背书,大肆宣传金交场所股东背景情况,导致投资者认为金交场所对备案产品有承诺或担保行为,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矛头将指向金交场所。

“为了规避业务风险,目前金交所产品主要是线下募集资金,大部分交易所也不会参与其中。”一位曾在某地方金交所任职的人士告诉记者,在监管不允许地方金交所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后,业内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地方金交所登记备案或挂牌转让资产,再由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摘牌受让,最后通过第三方财富机构向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

据记者了解到,有的项目的发行流程则是倒过来的:发行方利用旗下的理财公司或财富公司先宣传推广,待资金筹集完毕后,再找到承销商、受托管理人、金交所、监管银行等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据媒体报道,驻马店市城投集团之所以发现上述项目伪造了担保函,是因为融资方中建新材公司在向投资者路演时提供了相关材料,而投资者又恰好认识该城投公司的人士,便询问该公司担保情况是否属实。

“市场上,确实有一些财富公司销售的金交所产品,它的底层资产是通过伪造项目来发行的。”据业内人士表示。比如,定向融资计划和债权融资计划,主要在于担保函、承诺函是否真实,资金实际流向哪里;而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保理或租赁等相关的收益权转让类项目,其风险则在于底层资产的真实性。

有理财师则指出,有的项目是私刻公章,伪造担保;有的项目却是真实的,但超募发行了。有的超募发行可能是多家财富公司同时销售导致的,也有的则是发行方将同一个资产在各地的金交所重复挂牌发行。

此前记者以项目发行人身份暗访某金交所一位挂牌业务人员时曾被提醒:“挂牌的额度是多少就募集多少资金。一旦超募就是违规的,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谁来担责

针对上述“河南中建1号定向融资计划”的“造假”问题,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德怡律师分析认为,如果交易所和中建公司的声明属实,应当由具体实施单位承担责任,责任主体涉及平台提供方、销售方、资金收取方。

对于金交所挂牌发行虚假产品,王德怡律师认为,如果交易所官方确实发布过相关产品,资金也进入了所指定的收款通道,那交易所应当对上述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此外,他还提醒:“金融投资者应当有证据证明上述挂牌项目是其官方渠道发布的。通过第三方网络展示的数据将极有可能不被认可。一般来说,交易所都会有相关的免责条款。”

本报此前曾报道,一款名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号债权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称该产品是在天金所登记备案。当时理财师提供的项目资料中,天金所称:“指导和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报告,但对信息报告的内容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对发行人的信息报告内容承担责任。”

陈文分析指出,金交所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服务时,需要明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是简单的信息撮合,例如在官网发布一个项目信息,固然没有承担真实项目与否的义务,但虚假项目会损害其品牌;对于明确提供鉴定服务的产品,需要承担虚假项目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更早之前,部分省市出台的交易场所管理通知,有过要求交易场所就会员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浙江省金融办发布的《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中提及了“交易场所对会员的各种违规行为承担主体连带责任,并先行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实际损失。客户赔偿结束后,交易场所可依据会员管理制度和相关协议向会员进行追偿”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泽娟近期在《金交所定向融资工具逾期维权路径分析》一文中,对应该向哪些参与方追责进行了分析。例如,当产品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属实,或者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推荐产品的情况下,可以追究承销商的责任。在产品未及时进行发行方信息披露、未及时催促发行方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当发行方、担保方、差额补足方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涉诉等严重影响其清偿能力的情形时未及时通知投资人,未及时召开投资人会议,致使投资人不能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等情况下,可以追究受托管理人的责任。

在闫泽娟看来,若金交所的设立无行政机关的相关批文或金交所无备案定向融资工具的权限,则可以追究金交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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